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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法律法规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解读
2024-09-063

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的基本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必要的资金、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生产设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企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广东省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广东省出版主管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区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所在区出版主管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除出版物企业外,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再报商务部门批准后,由市出版主管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3

承接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应当保留印制委托书、出版物样本和合同文本两年,以备查验

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市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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