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61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
首先,我们来厘清两个概念
印刷品
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
音像制品
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
2
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种类
进出境印刷品
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音像制品
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货物、物品。
3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的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的情形
(一)禁止进境十二条所列内容;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5
经营单位进口条件
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凭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注意: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合同、发票、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但是可以免领《批准单》等批准文件。
6
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
主办或者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