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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法律法规丨《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解读
2024-09-064

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1月11日印发了《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发〔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范围和企业的设立条件,规定了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在全球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印刷产品和服务需求便利性、差异性、多样化的要求下诞生,将有助于我国印刷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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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即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不同于《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产品种类区分经营范围,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范围涵盖全部印刷领域,这是根据数字印刷的技术特点确定的。


《办法》同时明确了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的定义,将其与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区分开。为了进一步明确数字印刷企业的审批依据,总署8月10日配套印发了《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目录》,统一了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的认证标准。


《办法》涉及两个企业概念:一个是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即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一个是数字印刷企业,即年度核验和报表提出的专营数字印刷的企业。该人士表示,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包括专营数字印刷的企业和其他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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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两类企业设立条件

《办法》规定了设立数字印刷企业的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该人士表示,这个标准是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反复讨论确定的,是审批数字印刷企业的最低门槛,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


《办法》也规定了设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的条件:5个以上连锁门店,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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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数字印企印刷出版物

这里有大家比较关注的一点,传统出版物门槛比较高,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控制比较严,但《办法》鼓励企业以数字印刷方式从事出版物印刷,这是遵循数字印刷技术的发展规律。


数字印刷所具有的个性化、低印量、无需制版等优势是传统印刷无法比拟的。传统印刷技术以批量复制为主要特征,批量越大,边际成本越低。但由于传统印刷的成本刚性,小批量复制一直面临着不可逾越的经济成本。因此,对部分短版出版物按需印刷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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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鼓励发展数字印刷内容

《办法》中增加了鼓励性的内容。《办法》第一条概括性地说:“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第四条则表示“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


为了鼓励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办法》简化了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和出版物样本备查手续。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连锁总部按照正常程序获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各个连锁门店不再重复办理审批手续,只需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即可。考虑到经营实践,《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在连锁总部的统一组织下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由接受委托的连锁总部或者连锁门店验证并留存相关印刷委托书和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其他连锁门店免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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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连锁经营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连锁门店实施监管,要求连锁总部加强对门店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门店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向总部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门店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总部撤销该门店或终止与该门店的连锁经营关系,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该门店的许可证。一年内1/3以上的门店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责令总部整改;整改不通过,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总部及全部门店的许可证。


《办法》重申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必须坚持委托书制度。《办法》未对相关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主要考虑为未来实行委托书网络电子核验留出接口。


《办法》还规定要完善质量管理,要求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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